貨物出口,關於稅的問題外匯行情 貨物出口,關於稅的問題 國外A客戶(實際收貨人)下訂單給國內甲公司,國內甲公司再下訂單給國內乙廠商(製造商),由國內乙廠商直接出貨給國外A客戶,以乙廠商名義出口,貨款是由國內甲公司支付給國內乙廠商。

因為要做2套文件(乙對甲,甲對A),報關行說出口報單上的貨物輸出人做乙,買方做甲提供給國外A客戶的文件則是賣方做甲,買方做A(提單、產證也是如此)我的疑問是,國內報關用的那套文件,貨物輸出人做乙,買方做甲,這樣真的可以嗎?甲跟乙都在台灣,這樣也算外銷嗎?以乙廠商名義外銷出口,國內甲公司支付給國內乙廠商的貨款有5%稅的問題嗎?煩請各位解答,謝謝
這屬於三角貿易經營型態,國內A及國內B公司均適用零稅率。

國內甲公司屬於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依收付差額開立發票。

國內乙公司屬於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依輸出貨品價格開立抬頭為國外A客戶之發票。

(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下函令說明: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 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編者註:自 82/4/1 起按報關金額申報銷 售額,自 86/7/1 起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 75/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函】)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 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 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 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 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 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 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編者 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 82/8/11 台財稅第 821493951 號函】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希望我的回覆,可以協助您解決疑惑!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進入智盛的部落格詢問~亦可加入全(假)日免費諮詢即時通:tax33333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部落格有提供專人線上服務!可以線上立即諮詢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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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分割問題。

也是真實外銷。

稅最好問一下會計師。


此流程應該是行不通!!1.為何不由甲直接出口給A?2.甲跟乙都在台灣怎算外銷?3.乙廠商出口給A並未開發票給甲,甲何需付5%,再者甲若將發票當成進項,然無實際貨物該如何消之,當留抵稅額嗎?4.此舉甲乙雙方帳上將無法平衡啦!!
1.國內報關用的那套文件,貨物輸出人做乙,買方做甲,這樣真的可以嗎?答:以乙廠商名義出口,而且有2套文件(乙對甲,甲對A)2. 甲跟乙都在台灣,這樣也算外銷嗎?答:以乙廠商名義出口給給國外A客戶,其外銷營業稅率為零。

3. 以乙廠商名義外銷出口,國內甲公司支付給國內乙廠商的貨款有5%稅的問題嗎?答:因為甲公司跟乙廠商都在台灣,所以甲公司支付給國內乙廠商的貨款有5%營業稅,取得進項稅額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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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62705979 外匯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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