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匯票付款人的問題外匯保證金 信用狀匯票付款人的問題 一般信用狀申請書規定匯票的付款人(drawn on:...)應為開狀銀行,但是,我遇到一個情形,賣方規定信用狀要通知行保兌,並堅持匯票付款人為通知銀行(drawn on advising bank),我方的開狀銀行卻不想開出匯票付款人為通知銀行之信用狀,請問匯票付款人為誰對銀行和我們買方什麼利害關係?又我方開狀銀行有說,如果對方堅持匯票付款人為通知銀行,那麼開狀行要等到通知行通知保兌成功後,才要讓我們申請修狀,將匯票付款人改成通知行,為什麼開狀行要這樣說,其考慮到什麼問題?
匯票上的「被開票人」(動詞是Drawn on,名詞是Drawee), 沒有「應為開狀人」的一回事。

是根據每筆資金調度的安排而定,可以是開狀銀行、進口商、清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

你的案例,是信用狀是經通知銀行保兌(Confirmed) 的。

根據慣例,銀行如同意對信用狀加以保兌,其地位視同開狀銀行,亦即負有清償之責任。

因此把他當作匯票上的被開票人是天經地義的事。

而且,作業上把通知銀行當作保兌銀行亦有彼此方便的考量。

試想,通知銀行收到信用狀,不須把它轉到其他銀行辦理保兌手續,而自行處理,當然減少許多不便。

這是開狀銀行要事先考量的。

一家銀行若連找可以替他的信用狀加以保兌及通知的安排都有困難,或信用狀免開,若有找到銀行保兌時,再來修改條件,不免離「國際化」的要求太遠了!

所謂「對方堅持匯票付款人為通知銀行」乙事,等同要求通知銀行必須是保兌銀行。

你的銀行應該在開出前就要確定通知銀行是否就是保兌銀行,所以就可以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至於被開票人在票據法上有其一定的責任,就不在發問的範圍內,不如另外發問吧。

.. 參考資料 外貿暨銀行作業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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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21602323 外匯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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