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法人金融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補充一下一、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書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

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無須蓋用。

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登記處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 。

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

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業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應提出其經製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登記後,不得修改。

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

其變更登記之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者,亦同。

四、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為解散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

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七、法人之印信,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但不以標明「財團法人」為必要。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

九、法人登記,應著重程式上事項之審查,至於實質事項之審查,以左列各款為限: 1.設立目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

2.捐助章程或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3.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

但無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十、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

3.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

4.設有社員或允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十一、聲請為法人登記者,毋庸審查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載捐助人是否與事實相符,及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登記處,應留存原件(原本),若當事人另需該章程或遺囑者,應自行抄存或請求付與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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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9081308267 法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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