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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成立一家財團法人的護理之家財團法人需要哪些條件?
財團法人是由捐贈所成立的公益團體。
你所說的三大法人並非財團法人,他們是社團法人,以法人內部共有利益為考量的社團。
將《民法》中關於財團法人的一些法條貼給你看:第 59 條 (設立許可)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 60 條 (捐助章程之訂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
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 62 條 (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
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三十三一條)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 三、登記種類: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其登記類別分為:(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銀行存款證明。
董(監)事名冊。
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新任董(監)事名冊。
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參考資料
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1a.asp
財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工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財團法人醫院,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主管機關,遺囑,法人,地方法院,捐助章程,公益團體,財產,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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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12805326 法人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