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說明:有一天,你請朋友將一封信寄到你公司給你,請問公司可以用安全的理由將信件拆開檢查嗎?答案是不可以,但信封上寫的地址,甚至是誰寄的,公司的收發一定會看見,所以公司甚至會記錄起來相關的資料,甚至你要領取信件時還要簽名,這部份是可以的。
所以界線出來了,包在裡面的內容是隱私權保障的部份,但外面的地址等資訊是公開的。
所以總歸一句話,公司偵測員工在上班時間在做什麼,界線在於可以知道你在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工具,但不可以查看你使用WORD輸入哪些字,...,等,只要跟內容有關的就是隱私權保障的部份。
當然使用E-Mail也是有一樣的情形,公司可以知道你信寄給誰,誰寄給你,但就是不能看內容。
當然上網也是一樣。
另一個問題是對象,公司並不是所有主官都可以查看你的相關資訊,只有跟資訊安全有關的部門並有公司授權的人。
即使是這樣,也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公司要查看員工的 上網資訊必須具備合理的動機,如果公司要查看員工電腦上有關於內容的部份,還要跟主管機關報備,否則一定會被告。
請問可以甚麼罪名告之?勞方可在不妨礙工作情形下上財經網站嗎?
若資方在工作場所設立監視器,界限又在那裡?
本篇文章發表者針對Feeling 於 2008-11-17 16:42:09 的回應所做的回覆:請問可以甚麼罪名告之?
-- 要看是誰錯了.
勞方可在不妨礙工作情形下上財經網站嗎?
-- 只要是上班時間且非你的工作內容就不行.
若資方在工作場所設立監視器,界限又在那裡?
-- 監視器的設置只要是在公領域就可以.
所謂的公領域就是,大家都可以一起去的地方.
所以有些公共場所,卻是私領域,如廁所,主管辦公室,因為都只有特定人或單獨一人可去的地方.
所以工作場所是公領域.
請問~~放在公司的個人私人物品~~公司主管有權力翻閱跟拍照嗎~~這樣是否觸犯到個人的隱私權
本篇文章發表者針對Feeling 於 2009-06-09 16:37:00 的回應所做的回覆:如果是在你家, 要搜查得有搜索票,
但如果是在路邊,警察要路檢搜索就不需要搜索票.
差異在哪裡?
當然是公領域與私領域的不同,另一個原因是路檢.
放在公司(幾乎是公領域)的個人私人物品,公司主管有權力翻閱跟拍照嗎?
有2個基本構成要素
1.公司內
2.有公開的理由,如安全稽查.
如果是主管的隨意行為,可以拒絕.
但在公司裡是不可以放個人的閒雜物品(跟工作無關的物品),
公司是可以處罰你的.
當然如果是危險物品,公司也可以公司安全為理由解雇你.
在公司主張隱私權,如果不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範圍,往往會得不償失.
公司中有一位掌握網路權限的外國人
他本身不是網管
而是能指揮公司委託的電腦公司人員
更動 server 上的使用者權限設定
或提供進入每個使用者郵件信箱的方式等等
由於他曾動用私人關係找了一位朋友進公司做助理
( 那位助理的職缺是硬卡進來的
已經因為不適任離職 )
他和這位助理用電子郵件互開玩笑
而讓人發現原來他用過非他本人的信箱寄出郵件
也就是說
他用公司裡其他同仁的帳號寄出郵件
比如說
這位老外是 B
公司中一位同仁是 A
郵件會顯示由 A 寄出
並且是使用 A 的帳號
但內容其實完全是由 B 所騰打 ( 公司內所有溝通都使用英文 )
而且若 B 不說
A 會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
請問
這位外國人的行為已觸法?
他在台灣多次交通違規均以 [ 不知當地法規 ] 為由和警察抗辯
甚至要求我們為他寫申訴
( 他用英文,叫我們打出以中文為內容的公文,拿掃描檔叫我們做出一模一樣的格式之類 )
若是該行為觸法
他也能如此抗辯嗎
本篇文章發表者針對Feeling 於 2009-08-18 17:55:42 的回應所做的回覆:1.盜用他人帳號屬駭客行為,當然觸法.
2.要求你們幫他寫申訴,並無觸法,因為法律上並無此規定.
你們可以不幫他,但難保他不找機會修理你們.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5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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