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19外匯保證金 金融監理-19 五、存保制度與金融重建基金存款保險係金融安全網之一環,目的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並讓問題金融機構和平退場,以維護金融安定,與「最後融通者」及「審慎監理」之功能,形成金融安全網之三個支柱。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建立1984年5月,美國大陸銀行爆發金融危機,由於該行當時是美國第七大商業銀行,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也將大量外匯存放於該行,該行的倒閉不但可能引發美國國內的系統性危機,甚至影響到國際金融市場的安定,經過聯邦理事會、財政部金融管理局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緊急協商,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公開宣布對該行所有存款人給予全額保障,包括保額內存款、保額外存款以及其他債權人都完全受到保障,並對該行以提供資金協助方式予以處理。

我國中央銀行金檢處早在民國六0年代即對我國設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研究,美國大陸銀行危機事件凸顯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的重要性,更促成我國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必要。

政府乃於民國74年1月9日公布存款保險條例,明定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籌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再加上民國74年初,爆發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連鎖性存款人擠兌,危及金融安定與支付系統之運作,因而促使政府加速我國存款保險公司於74年9月成立。

我國存款保險公司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出資,並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由財政部視同金融機構及國營事業方式管理。

創設初期,由於國內金融機構大部分為公營,其經營受到嚴格管理,因而立法採取自由投保方式。

存保公司成立目的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以維護信用秩序,但採取自由投保之商業經營方式,由於自由投保產生逆選擇問題,健全大型之金融機構如省屬七家行庫均不願意參加,財務不夠健全之基層金融機構因不符合投保標準而無法參加,以致於存保公司業務規模無法擴大;又因長期以來被迫採用偏低之保險費率,存款保險理賠基金有限,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之功能。

(二)存保制度由自由投保改採強制性全面投保我國由於金融業務之自由化、國際化,而金融監理自律未能同時配合建樹,故在民國84年間爆發彰化四信弊案及連續發生四、五十起金融機構之擠兌事件,其中已參加存款保險者,擠兌事件均能迅速平息,而未參加存款保險者,則由政府指定其他金融機構予以概括承受或合併,或透過政策性加入存保而暫時解決。

政府為維持金融穩定,避免金融動盪,於民國88年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改採全面投保制度,將三十餘家未符合承保資格之基層金融機構納入存保機制,賦予存保公司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任務,惜因相關配套權限未配合調整,以致存保機制功能未能發揮。

(三)啟動重建基金建立問題金融機構迅速退場機制,以避免系統性金融危機民國84年及87年發生兩波金融擠兌事件,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因法制上缺乏明確的退場機制,一直潛藏在金融體系中,此項不穩定因素,於改採強制投保後,存保公司承擔之風險與責任驟然增加,但相關資源與配套措施未能配合隨同調整,再加上歷年累積之存款保險理賠基金有限,無力單獨處理眾多問題機構。

為避免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事件發生連鎖性效應,導致系統性危機之發生,政府參考美國、韓國、日本等以公共資金快速處理金融危機、維持金融穩定之經驗,於民國90年7月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置金融重建基金,相關政策之制定與監督由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其執行則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

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立,讓政府在金融穩定的基礎下,推動金融改革。

截至目前為止,已讓48家問題金融機構(包括2家銀行、37家農漁會信用部、9家信用合作社)退場,惟重建基金即將於本(94)年7月10日屆期,回復為存款保險之限額保障,在目前大部分金融機構獲利能力仍然偏低,部分金融機構逾期放款仍然偏高之情況下,為避免金融動盪,急待擴增金融重建基金規模予以處理解決。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7984 外匯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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