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OBU帳戶開放人民幣業務外匯保證金 《評論》OBU帳戶開放人民幣業務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 一、收受客戶存款。

二、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三、出口外匯業務,包括出口押匯、出口託收、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

四、進口外匯業務,包括簽發信用狀、匯票承兌、進口結匯及進口託收業務。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授信業務。

---- 即可在台灣OBU分行借人民幣 七、應收帳款收買。

八、與前七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此條文可知,要與大陸地區的人民 公司 或其他國外公司有人民幣的上列業務往來其條件為 你是非台灣公司 在台灣地區銀行開立OBU帳戶者為限 ,唯本條文中第六款之授信業務,依據同法第12條之規定,要向OBU分行借款人民幣其條件如下: 1. 台商直接投資大陸時有依規定向投審會報備 2. 你是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分公司或子公司,且此境外公司的股東成份不含有陸資 所以根據您的問題,若想從是人民幣業務的匯款,前題是您必須是一"境外公司"且在國內銀行obu分行開有帳戶,一般第三人是無法直接透過obu分行操作人民幣業務的!資料來源:鑫譽投資顧問Sunny http://www.ldobu.com/ 02-86617068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11004558 外匯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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