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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中心 就業服務法中所指員工一定符合勞基法嗎 想請問法律高手:  就業服務法中第五條第四款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所指之員工一定要是符合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僱關係嗎?

 
就業服務法中第五條第四款不得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其中所指之員工不一定要是符合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僱關係,因為…有一些勞工朋友所處的工作崗位或工作行業並不適用勞基法。

這一條法律的重點在於→勞僱關係的存在,只要雙方確實是主從關係,就算所處職位不屬勞基法保障,依然受到就業服務法保障。

參考資料 尋
法源依據:在就服法開宗明義時已經說明第 四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就服法很小心的區分勞基法中所謂的『勞工』改用『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適用範圍當然更廣
尋(知識長)投票都有視回答者的內容來投票,我相信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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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927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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